法信 ? 裁判規則
1.房屋買賣協議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的,依法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倪江與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本案要旨: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所有權是否轉移不屬于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審查范圍。房屋的所有權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房屋買賣協議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的,該當事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之間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依法不具有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蘇行終字第00440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2.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當事人不是被征收人,與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莆田市恒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行政強制案
本案要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征收補償的對象也是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房屋征收管理活動中只有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征收及其相關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未辦理房屋登記而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的當事人不是被征收人,與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房屋征收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閩行終字第289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法信 ? 專家觀點
1.征收房屋時,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補償
征收房屋時,被征收房屋已經進行交易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現象。
根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罁撘幎?,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享有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配合辦理過戶的債權。根據《征收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征收的補償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
依據上述規定,征收房屋時房屋已經進行交易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仍應當對房屋出賣人給予補償。但房屋征收實踐中,房屋交易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已經交付買受人使用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如果仍按照法律規定對房屋出賣人進行補償,則有可能導致房屋買受人拒絕搬遷的現象發生。同時,房屋買受人支付了購房款既未獲得交易房屋的產權,也未獲得房屋征收補償,雖然其可以通過合同向出賣人主張債權,但卻無形中加劇了社會矛盾的產生,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非常不利。
對此,筆者認為,征收已經進行交易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爭議,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將房屋買受人確定為被征收人,或者在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履行一定手續的情況下將征收補償直接發放給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存在爭議,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司法文書的內容確定房屋所有權人;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買賣雙方爭議未解決的,可按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摘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務指南》,褚建好、肖勇、張永魁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2.房屋征收補償應考慮對房屋現實居住人的保護
從此立法的變化上可以看出:對合法有效合同的保護,不輕易否定或解除該合同更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更符合現實國情。結合到我們討論的此類案件,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多年,且買方居住多年,事實上已形成了對該房屋社會觀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賴。
先不論房屋被強制拆遷賣方是否還有過戶的義務與必要性,拆遷補償的初衷為對現實居住人喪失居住場所的補償和安慰,其補償款為給現實居住人另覓住所或過渡性安置的經濟支持,而作為多年前已將房屋賣給對方且已得到相應價款的房屋賣方,其利益不會因房屋被拆遷而受損或得不到保護,而本案中如果買方當事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則對尚欠賣方的部分購房款更增加了其償還能力,甚至賣方可以向法院依標的的密切聯系原則提出在補償款范圍內自身債權具有優先性。
(摘自《房屋買賣后未過戶的效力認定》,作者:李國軍、梁明山,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6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