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拍賣師的行為,提高拍賣師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拍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拍賣師與其職業身份有關的全部行為。
第三條 拍賣師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拍賣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拍賣師應當忠于職守,維護拍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拍賣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拍賣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拍賣師應當接受拍賣行業協會、所在拍賣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分 則
第七條 拍賣師應當維護自身的職業信譽和拍賣行業的信譽,增進社會對拍賣行業的了解和尊重。
拍賣師在境外主持拍賣會時,應當遵守當地法律相關規定,維護中國拍賣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拍賣師應當勤勉敬業,鉆研業務,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業素養和執業能力。
第九條 拍賣師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維護團結,取長補短,互助共進;禁止采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惡意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拍賣師、拍賣企業的信譽。
第十條 拍賣師在拍賣企業工作中,應當發揮專業特長,積極配合他人工作。
第十一條 拍賣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
第十二條 拍賣師主持拍賣會時,應當衣著整潔、語言規范。
第十三條 拍賣師應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拍賣師應當遵守行規行約,積極參加行業活動。
第十五條 拍賣師不得主持拍賣法律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不得主持超出拍賣企業經營范圍的拍賣活動;不得為非拍賣企業主持經營性拍賣活動。
第十六條 拍賣師不得授權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拍賣師在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對拍賣標的作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對拍賣結果產生不合理預期;
(二)故意隱瞞拍賣標的瑕疵;
(三)無人應價或未達到底價時落槌成交;
(四)對未經公開拍賣程序的標的,虛造拍賣手續確認成交;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八條 拍賣師主持拍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二)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三)配合、參與或主持以假亂真(標的物)的拍賣;
(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法律、行業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九條 拍賣師不得與競買人之間有下列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二十條 拍賣師不得接受拍賣當事人的請客送禮。
第二十一條 拍賣師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其行為對行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拍賣行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拍賣師應當配合拍賣行業協會對拍賣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違反本章禁止性規定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給予處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