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研究意見的解讀
有關部門就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我室經研究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并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解讀】
一、問題由來
山東某某公司與魏某某租賃合同2蚌紛一案,某某中院經審理判決魏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房屋租賃費356000元。判決生效后,魏某某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主動履行,2009年11月,該案被立案執行,某某中院根據某某公司的申請,將魏某某名下的兩處房產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與魏某某借貸糾紛一案中,此雙方當事人在2009年5月已經明確將上述兩處房屋抵償給宋某某,并由魏某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通過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此房屋已通過有效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為其所有,不得對此予以查封,故請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二、主要爭議問題
該案涉及的“以物抵債”民事調解書是否能夠直接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的問題,這在理論和實踐中存有不小爭議,主要有肯定和否定兩種意見:
肯定意見認為,此民事調解書能夠引起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理由是:
(1)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即發生與民事判決書同樣的效力。本案調解書的達成在前,查封行為在后,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對抗生效民事調解書的效力。
(2)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彼文衬撑c魏某某在借貸糾紛一案中的民事調解書已經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此簽收之日應視為案涉房產物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否定意見認為,此民事調解書不能直接引起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
理由是:
(1)民事調解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其本質上屬于協議的范疇,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變動。
(2)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應僅限于法院作出的形成判決,調解書并無形成判決的形成力。
(3)以物抵債協議僅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其協議肉容也明確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其未辦相應的登記過戶手續,該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
三、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慎重研究,對于“以物抵債”的民事調解書是否能夠直接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是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并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此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一)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法理基礎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依其發生根據可以分為依法律行為而進行的物權變動,以及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是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基礎進行的物權變動。此種物權變動必須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才能發生效力,比如不動產的登記和動產的交付等。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一般有如下幾種:(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發生的物權變動;(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而取得物權;(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主要是涉及第一種情形,即基于公權力的行使而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并非基于原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無原權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識排除原權利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發生的物權變動,這種物權變動的方式所遵循的并不是一般性的物權公示原則,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此依照公法進行的物權變動,由于有了公權力的介入,物權變動的狀態往往比較明確,物權變動本身已經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從而不必進行登記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
(二)可以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類型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以及各種命令、通知等,其中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在此應當注意,并非所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都可以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的表述,即是此意思。一般認為,依照現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命令、通知等主要解決的是訴訟或非訴程序中的程序事項,并不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的變化,因此,上述法律文書并不能導致物權變動。在判決方面,只有形成判決屬于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所謂形成判決即是指變動或者消滅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的沒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判決,如分割共有財產的判決。對此學界和司法實務上多無爭議,在此不作贅述。但對于裁定書和調解書,則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調解書雖然與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但就物權變動所作的調解,尚無形成與判決同一的形成力,因此,不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法院制作的裁定通常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裁定書,主要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對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 1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對此,我們的初步考慮是,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并未具體列舉有關引起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的類型,仍屬于概括性規定的范疇,那么對于此生效法律文書的范圍有賴于對現有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關的立法背景資料、基本的物權變動法理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基本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綜合考慮。首先,依照有關立法資料,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法律文書,是指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例如,離婚訴訟中確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某項不動產的判決、分割不動產的判決、使原所有人回復所有權的判決即屬于上述的設權、確權判決范疇。此類設權或者確權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本身,具有與登記、交付(移轉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依據此類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而進行的物權變動,無須再進行一般的物權公示即可直接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可以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生效洼律文書必須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但是可以包括裁定書和調解書。其次,如上所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法理基礎在于,公權力的介入使得此法律文書所記載的物權變動具有了與不動產的登記或者動產交付相當的公示效果,從而可以防止因為物權強大的排他效力導致的對第三人權利的不測妨害而害及交易安全。對于此項內容,調解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在本質上是共通的,因此不宜將導致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僅限定于形成判決,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內容的調解書和裁定書也應當包括在內。最后,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逼涞谖迨畻l第三款又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币罁鲜鲆幎?,調解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在裁判后果的法律效力方面不應有本質的區別,至少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執行力和強制力。因此,我們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并非是指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必須以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為限。當然,至于具體的裁定書及調解書的范圍問題,由于現有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由于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等,所針對的只是具體當事人而非一般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來說公示力和公信力較弱,因此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于依照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而享有的物權,在處分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三)以物抵債調解書所涉及的物權變動問題
如上所述,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意旨,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引起的物權變動,是依據公法行為進行的變動,其本身已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從而不必進行登記或者交付即可生效。同樣,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文義,其重點在于強調說明物權變動的時間以法律文書生效時為準,而并非旨在規定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都能引起物權變動,對于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也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就調解書而言,首要必備的條件就是要具有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內容。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內容只是由物抵債,而物權變動仍要進行登記和交付,即此調解書并不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人民法院也僅是對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作出判斷,其公權力的介入儀體現在確認協議的合法性上,由于此調解協議并不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也就不存在與登記或交付相同公示作用的問題。
鑒于民事調解書的本質在于對調解協議的確認,而以物抵債調解協議作為協議的一種,其本質屬于債的范疇,此協議所產生的直接后果是一方當事人取得要求移轉抵債物所有權的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則負有移轉此抵債物所有權的義務,即要將動產的抵債物進行交付,將不動產辦理過戶登記。這時創設物權仍要按照依法律行為導致物權變動的規則進行。在調解書生效后,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和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記過戶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案中,如果魏某某不履行此抵債協議,宋某某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魏某某履行交付和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但在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相應的登記過戶手續時,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